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1號
CTDV,109,司促,151,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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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蔡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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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