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15號
CTDV,109,司促,1215,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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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孫銘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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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