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債 權 人 涂雲龍
債 務 人 龔喜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借據所載,借貸
30萬元整,以每月5 日(103 年10月5 日起)還款5,000 元
整為最低還款金額,為期5 年60期計算,每月以固定利息1,
000 元元整,至還款結束為止計算(可提前償還)。則債權
人請求利息55,000元再請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亦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