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張厚泉
債 務 人 李春進
債 務 人 李小鎮
一、債務人李春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七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八六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點二一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李春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小鎮給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