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洪秀娘、羅永成、羅素雯、羅惠娥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羅忠雄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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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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