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6號
CTDV,109,司促,1116,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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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洪秀娘羅永成羅素雯羅惠娥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羅忠雄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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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