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4號
CTDV,109,司促,1114,2020012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吳聲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