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克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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