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61號
CTDV,109,司促,1061,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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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窮 
債 務 人 呂宗倫 

債 務 人 徐陳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柒仟參佰壹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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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