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5號
CTDV,109,司促,1005,2020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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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振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轉催前一年至101年7月13日止所有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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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