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債 權 人 滿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福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陳明對債務人陳福照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
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三、依貴管理委員會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陳福照戶籍址
非存證信函送達址,請釋明債務人居於貴社區之相關文件(
如: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