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劉禎(即劉廖雪香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張燿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劉廖雪香之繼承人,因不慎 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4 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向本院聲請公告 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 權利,系爭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劉廖雪香所有,其於民國101 年6 月 15日死亡,系爭股票為其遺產之一部,經其全體繼承人協議 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取得。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 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 ,聲請人於108 年7 月1 日聲請公告,本院於同年月9 日公 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9 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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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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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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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6ND0339554-2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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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24724-4 │股票│ 1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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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33184-0 │股票│ 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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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44047-0 │股票│ 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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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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