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猜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王宏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書宏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8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
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4,31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