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62號
CTDV,108,訴,762,2020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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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葉松興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文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
月30日108年度訴字第7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割共有物
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1定有明文。查原告即被上訴人之訴訟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2
9,879元(土地面積352.07㎡×公告土地現值16,500元/㎡×權利
範圍3/21=829,87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即被告
提起上訴之第二審訴訟標的亦應依此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
聲請,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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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