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佳毓、鄭佰花、鄭劉金珠、鄭獻璋、鄭
晟傑、鄭兆荏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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