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92號
CTDV,108,訴,692,2020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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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佳毓鄭佰花鄭劉金珠鄭獻璋、鄭
晟傑、鄭兆荏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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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