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26號
CTDV,108,訴,626,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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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尤志成 
      尤志雄 
      張明愛 
      尤秀華 

      尤秀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按被告五人各五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五分之一。
理 由
一、被告尤志雄以外之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即債務人尤志成積欠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177,109元及其中169,437元,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原告已取得對被告 尤志成之執行名義,惟如附表所示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及其上同段323建 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係被告5人從被繼承人共同繼承而來,為公同共 有,尚無法進行拍賣。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答辯:
㈠被告尤志雄以:原告主張之債權無證明文件,被告尤志成亦 未承認或回應,其可能不知此筆債務,又其可能有其他債權 人,故無法代為清償。且原告主張之年息19.99%、15%,顯 不符合市場一般認知行情,利率計算有很大協商空間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1164條定有明 文。又民法第242條,關於債權人之代位權之規定,原為債 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安全,有使債權 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之必要而設 。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權利得代位行使者,其範圍甚廣, 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財產上權利均得為之。對於債務人 負有債務之第三人之財產上權利,債務人得代位行使時,亦 為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財產上權利之一種,如債務人怠於 行使此項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安全者,自難謂為不在 債權人得代位行使之列(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43號判決 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為債權人之事實,業經其提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45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 (見108年度審訴字第313號卷,下稱審訴卷,第16、20頁) ,被告辯稱原告應再提出債權債務關係原始資料云云(見 108年度訴字第626號卷,下稱訴卷,第30頁),委無可採。 且系爭不動產分割請求權非專屬於被告尤志成本身之權利, 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原告代位被告尤志成請求分割系爭不動 產,洵屬有據。
五、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 與而消滅;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30條各 定有明文。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 規定,準用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 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 質上亦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 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系爭不動產為被告公同共有,有高 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108年5月9日高市地楠登字 第10870395900號函所附登記公務用謄本1份可考(見審訴卷 第68至74頁),原告主張應由被告5人按應繼分各1/5比例, 分割為分別共有,被告未加爭執或提出其他分割方法,堪認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應無違反全體共有人之意願、利益或影 響共有人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之依存關係。是以,原 告代位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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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及 │
│其上同段323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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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