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2號原 告 陳龍仕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被 告 黃崇哲 黃天佑 黃明牛 林士紀 黃藝仁 黃俊傑 黃慧玲 黃雪梅 潘黃雪華 黃雪香 林黃雪凰 黃雪燕 黃雪珍 王永裕 王家森 王淑卿 王娟 王阿嬌 林黃錦記 李黃阿煮 蘇黃梅蓮 黃梅盆 劉民和 李劉順姬 黃劉月宮 劉月華 林劉月惠 林劉月珍 劉月嫦 黃敏憲 黃敏輝 黃敏勝 黃敏樹 莊財源 潘春桃 莊林玉雪 黃世友 黃勝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劉宏一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而其死亡時既早於本院108年12月27日之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劉宏一顯無法參與言詞辯論,故本院應再開言詞辯論。另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則本件當然停止訴訟,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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