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30號
CTDV,108,補,930,202001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謝來長 
      謝陳秀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
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間就被繼承人謝德村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 分之1 ,下稱系爭土地)所為遺產分
割協議之債權行為與分割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
謝陳秀鸞應將系爭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
謝來長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90,000 元,低於系爭土
地之價額3,729,255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57.19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29,000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3,729,255 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39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5,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