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柯姃廷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被 告 楊雪貞律師即被繼承人柯沛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
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3068建號建物(即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所有
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25,700 元(計算式:73㎡×16,000元/ ㎡+建物現值257,
700 元=1,425,7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