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蔡佳茂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王 睿律師
高紹珉律師
被 告 陳妤潔
被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被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被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號(權利範圍2分之1,下稱系爭建物)之優先購買權存在,並請
求被告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分別應塗銷上開建物權利範圍4分之1、8分之1
、8分之1,於民國108年9月9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路竹地政事務所函覆提供系爭建物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所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所
記載之買賣價款總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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