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46號
CTDV,108,補,1046,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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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蔡佳茂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王 睿律師
      高紹珉律師
被   告 陳妤潔 
被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被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被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號(權利範圍2分之1,下稱系爭建物)之優先購買權存在,並請
求被告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分別應塗銷上開建物權利範圍4分之1、8分之1
、8分之1,於民國108年9月9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路竹地政事務所函覆提供系爭建物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所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所
記載之買賣價款總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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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