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91號
CTDV,108,聲,91,2020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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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胡人豪 

      胡馨尹 
      胡尹寧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所為
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池絲語即池宜蓁」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 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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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