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70號
CTDV,108,消債清,70,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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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
聲請人即債 施宸翔即施耀泰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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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伍仟 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施宸翔即施耀泰向本院聲請清算程 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下同)6,000元, 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5,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 ,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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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