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22號聲 請 人 洪文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崇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台端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自提示日起算,惟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與台端109 年1 月2 日補正狀所載之提示日不一,請再確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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