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5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千美
債 務 人 漢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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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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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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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6月25日 │700,000元 │108年6月25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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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年7月15日 │725,000元 │108年7月15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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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年7月20日 │700,000元 │108年7月22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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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年8月15日 │800,000元 │108年8月15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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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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