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清貴、黎煥湧、王宏義、劉志宏
、葉正忠、劉佳正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1,
3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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