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09號
CTDV,108,勞訴,109,20200122,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清貴黎煥湧王宏義劉志宏
葉正忠劉佳正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1,
3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正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