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黃怡雯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凱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