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97號
CTDV,107,訴,397,2020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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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王惠清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案由欄: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為: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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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