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2號原 告 蘇仁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被 告 蘇能通 被 告 蘇高富 被 告 蘇欣怡 被 告 蘇盈信 被 告 蘇盈瑞 被 告 蘇天龍 被 告 蘇淑雲 被 告 吳蘇淑珠被 告 蔡蘇淑娥被 告 蘇賽仁 被 告 蘇天生 被 告 蘇天松 被 告 蘇天弘 被 告 蘇秋月 被 告 蘇秋蘭 被 告 蘇柚升 被 告 林榮恩即林國良被 告 林魏國 被 告 林巧穎 被 告 鍾昕妤 被 告 林彥呈 被 告 林韋成 被 告 林鳳美 被 告 陳蘇秀華被 告 林蘇綉英被 告 蘇川良 被 告 蘇川 被 告 蘇昆山 被 告 蘇巫東會被 告 蘇洲 被 告 蘇南 被 告 蘇琬筑 被 告 蘇文夫 被 告 蘇文福 被 告 蘇芳誼 被 告 蘇昭達 被 告 蘇美 被 告 蘇美臣 被 告 蘇雨農 被 告 蘇欣韻 被 告 蘇振議 被 告 蘇秀玉 被 告 蘇美人 被 告 蘇秀貞 被 告 蘇秀花 被 告 蘇慧玲 被 告 蘇榮田 被 告 蘇皇豪 兼輔助人 莊喜美 被 告 蘇皇維 被 告 蘇文國 被 告 張瀟秝 被 告 張惠芬 被 告 張瑞芯 被 告 謝蘇珠 被 告 黃蘇美 被 告 廖溪源 被 告 廖禹魁 被 告 廖璟平 被 告 蘇綉芬 被 告 蘇百慧 被 告 蘇煐媖 被 告 蘇美文 被 告 呂錦繡 被 告 陳音芝 法定代理人 江昱臻 被 告 陳炫妤 被 告 陳寗方 被 告 陳培寧 被 告 陳健瀛 被 告 陳建興 被 告 歐陳富美被 告 許玉靖 被 告 許智仁 被 告 許紋萍 被 告 許智緯 被 告 羅惠美即陳富貴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西村良昭被 告 蘇王雪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及附表編號64所載當事人「蘇煐煐」應更正為「蘇煐媖」。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編號64所載當事 人「蘇煐煐」之姓名第三字顯然錯誤,其正確姓名應為「蘇 煐媖」,有原告陳報之戶籍謄本1紙可考,爰依原告聲請, 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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