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9號
CTDM,109,聲,89,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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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晉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晉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晉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5 月及6 月確定, 並於民國107 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109 年1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244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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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