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9年度,7號
CTDM,109,審交附民,7,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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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慶昇
被   告 郭正評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2853號(後改行通常訴訟程序
,案號為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9,584 元,及自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郭正評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於刑事案 件訴訟繫屬中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以109 年 度審交易字第33號判決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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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