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世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843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6415號 受刑人黃世程違反商標法案,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智簡字第 17號判決確定,查扣附表所示之物,非屬該案判決所應沒收 之物,惟依據商標法第98條屬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 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 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 第455之34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違反商標法之行為地為高 雄市橋頭區,係屬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 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受刑人黃世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並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108年度智簡字第17號 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自行繳納款項統 一收據各1 份附卷可憑。又附表所示之扣案物,雖未經前開 判決宣告沒收,惟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 有限公司(即BMW 商標所有權人)確認非該公司所生產,有 該公司聲明書1 份在卷可查,堪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屬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 請單獨沒收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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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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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BMW商標圖樣之金屬貼飾 │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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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BMW商標圖樣之安全帶護 │4件 │
│ │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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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BMW商標圖樣之氣嘴 │2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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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BMW商標圖樣之扳手 │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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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BMW商標圖樣之踏板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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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BMW商標圖樣之雜物袋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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