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829號
CTDM,108,審訴,829,2020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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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8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智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
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2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12月 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住所,嗣上訴人於同 年月5日提出刑事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不 服判決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 理由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刑事上訴狀1份存卷可稽, 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 合,爰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 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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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