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328號
CTDM,108,審交附民,328,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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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巴世麟


被   告 王昌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08號,嗣改分為108
年度交簡字第286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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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