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244號
CTDM,108,審交附民,244,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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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4號
原   告 戴珮伃


被   告 張振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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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