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號
TYDV,109,補,13,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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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號
原告 許瓏鏵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號沈阿華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29,525元(詳見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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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標的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
│  │         │權利範圍 │           │       │
├──┼─────────┼─────┼───────────┼───────┤
│1  │桃園市蘆竹區長興段│4,493.19 │20,700元       │11,161,084元 │
│  │664地號土地    │12/100  │           │       │
├──┼─────────┼─────┼───────────┼───────┤
│2  │同上段664-1地號土 │496.87  │20,700元       │1,234,225元  │
│  │地        │12/100  │           │       │
├──┼─────────┼─────┼───────────┼───────┤
│3  │同上段第747地號土 │6,630.4  │20,700元       │16,469,914元 │
│  │地        │12/100  │           │       │
├──┼─────────┼─────┼───────────┼───────┤
│4  │同上段747-1地號土 │116.39  │21,116元       │294,923元   │
│  │地        │12/100  │           │       │
├──┼─────────┼─────┼───────────┼───────┤
│5  │同上段747-2地號土 │27.38   │21,116元       │69,379元   │
│  │地        │12/100  │           │       │
├──┴─────────┴─────────────────┴───────┤
│合計:29,229,5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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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