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號
原告 許瓏鏵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號沈阿華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29,525元(詳見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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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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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標的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
│ │ │權利範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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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蘆竹區長興段│4,493.19 │20,700元 │11,161,084元 │
│ │664地號土地 │12/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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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段664-1地號土 │496.87 │20,700元 │1,234,225元 │
│ │地 │12/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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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段第747地號土 │6,630.4 │20,700元 │16,469,914元 │
│ │地 │12/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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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段747-1地號土 │116.39 │21,116元 │294,923元 │
│ │地 │12/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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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段747-2地號土 │27.38 │21,116元 │69,379元 │
│ │地 │12/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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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9,229,5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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