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大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件:
一、請說明何以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二、請說明於何處打零工?是否可提出工作證明或領薪證明?若 無法提出,請提出切結書。
三、請釋明租屋之必要性?並陳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有無其他人同住租賃之房屋,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所 提出之租賃契約之期限已屆滿,如有續約之情事,請提出最 新租賃契約。
四、請陳報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提出領取補助證明)?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 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自106 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