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2號
TYDV,109,家救,2,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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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邱意青 
法定代理人 邱玟寧 

相 對 人 陳邱花 
      陳漳琳 
      陳漳宏 
      陳淑卿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 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被繼承人陳盛清之子女,已向相對人請求 分割遺產等事件,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 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 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審查表等為證。又聲請人之起訴,已由本院受理在案( 本院109 年度家繼訴字第2 號),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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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