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66號
TYDV,109,司票,566,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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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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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