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66號聲 請 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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