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79號
TYDV,109,司票,179,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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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劉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錦耀阮烽驊陳修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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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