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3號
TYDV,109,司拍,13,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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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衣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並釋明本件
    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即相對人姚衣姍(原名:
    姚衣宸)屆期未清償。
  三、不動產附表三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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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