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 請 人 林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衣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並釋明本件 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即相對人姚衣姍(原名: 姚衣宸)屆期未清償。 三、不動產附表三份。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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