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9號
TYDV,109,司催,19,202001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事吉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 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108年12月10日 │20,000元 │CJ0七一一九二│川方│
│1 │司 黃建南 │德分行 │ │ │二 │企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 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1/1頁


參考資料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