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0號
TYDV,109,司促,550,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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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名彥 
債 務 人 郭翠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名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
  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蔡名彥郭翠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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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