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米迪亞影音後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米迪亞影音後製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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