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9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建生、吳細妹、曾慧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曾慧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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