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2號
TYDV,109,司促,462,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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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2號
債 權 人 曾建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緯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曾建平請求金額與估價單金額不符,
  請更正請求金額或提出其他釋明文件,釋明肇責歸屬責任為
  簡緯倫一方(如初判表、車禍鑑定報告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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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