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2號債 權 人 曾建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緯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曾建平請求金額與估價單金額不符, 請更正請求金額或提出其他釋明文件,釋明肇責歸屬責任為 簡緯倫一方(如初判表、車禍鑑定報告等)。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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