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1號
TYDV,109,司促,461,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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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 權 人 呂研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駿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陳駿神之 住所地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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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