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2號
TYDV,109,司促,452,2020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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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債 權 人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慶工程有限公司羅文魁黃琦茹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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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