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1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非訟代理人 謝國良
債 務 人 羅紫祺
債 務 人 羅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羅紫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
伍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羅紫祺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文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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