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13號
債 權 人 燊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懷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遠雄龍岡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遠雄龍岡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
(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
二、請提出遠雄龍岡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主任委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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