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號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新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提出對債務人林新春請求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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