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號
TYDV,109,司促,17,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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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新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對債務人林新春請求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之釋明文件影本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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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