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85號
TYDV,109,司促,1685,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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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李政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壹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捌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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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